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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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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王士利不服工伤认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商睢行初字第00032号 原告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 法定代表人李慧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国庆,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商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商睢行初字第00032号

原告河南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

法定代表人李慧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国庆,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商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王冰,局长。

委托代理人史长远,该局工作人员,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廉颇,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第三人王士利,男,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杨利玮,河南睢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河南开建筑有限公司被告商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王士利不服工伤认定一案,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具有处分诉权的权利,其撤诉不损害第三方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宝凤

审判员  李宏伟

审判员  李书强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