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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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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海顺与安阳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2013)安行初字第00029号 原告侯海顺,男,汉族,1954年2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艳芳,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利军,男,汉族,1983年5月9日出生,系原告侯海顺之子。 被告安阳县人民政府。 第三人侯会喜,男,汉族,1945年4月4日出生

(2013)安行初字第00029号

原告侯海顺,男,汉族,1954年2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艳芳,河南大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利军,男,汉族,1983年5月9日出生,系原告侯海顺之子。

被告安阳县人民政府。

第三人侯会喜,男,汉族,1945年4月4日出生。

原告侯海顺诉被告安阳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海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侯海顺负担。

审 判 长  王西卉

审 判 员  张艳敏

人民陪审员  杨海玲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瑞青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