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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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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赵海刚陈伟娜行政征收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2012)安行审执字第194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被执行人赵海钢(刚),男,汉族,1985年8月出生 被执行人陈伟娜,女,汉族,1985年12月出生 申请执行人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2年8月13日就其对赵海钢、陈伟娜作出的安县人口计

(2012)安行审执字第194号

申请执行人安阳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被执行人赵海钢(刚),男,汉族,1985年8月出生

被执行人陈伟娜,女,汉族,1985年12月出生

申请执行人安阳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2年8月13日就其对赵海钢、陈伟娜作出的安县人口计生征字(2012)20009号征收决定书,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安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限赵海钢、陈伟娜自行履行完毕安县人口计生征字(2012)20009号征收决定。

审判长  曹建中

陪审员  张佳佳

陪审员  陈爱芳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