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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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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前县环境局与台前县污水处理厂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台行审字第00082号 申请人台前县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付山寅,该单位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江华,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台前县污水处理厂。 申请执行人台前县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台行审字第00082号

申请台前县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付山寅,该单位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江华,该单位工作人员。

执行人台前县污水处理厂

申请执行人台前县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台环罚决字(2015)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标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24864元。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台环罚决字(2015)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收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3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履行台环罚决字(2015)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台环罚决字(2015)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24864元。

执行费273元由被执行人台前县污水处理厂承担。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通过本院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邱继伟

审 判 员    刘 伟

代理审判员    范小丽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艳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