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引用法律、法规错误,且自主添加了一项内容:“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清丰县双庙乡人民政府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二、责令清丰县双庙乡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后依照法定程序重新答复。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清丰县双庙乡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玉峰
审判员 徐永强
审判员 郭雷奇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付淑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