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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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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金乐素被告清丰县双庙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引用法律、法规错误,且自主添加了一项内容: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

本院认为,被告作出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引用法律、法规错误,且自主添加了一项内容:“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清丰县双庙乡人民政府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二、责令清丰县双庙乡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后依照法定程序重新答复。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清丰县双庙乡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玉峰

审判员      徐永强

审判员      郭雷奇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付淑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