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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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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创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延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该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本案中,张明芬作为河南创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职工,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不幸死亡,并且在该事故中负次要责任,被告延津县

本院认为,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该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本案中,张明芬作为河南创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职工,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不幸死亡,并且在该事故中负次要责任,被告延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受理第三人张森林的申请后,依法向被告下达了《河南省工伤认定协助调查通知书》、并制作了《河南省工伤认定调查笔录》,被告在查明事实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作出以原告为申请人的06201405060006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被撤销后,在原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重新作出06201405060006-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原告诉称被告作出的06201405060006-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未通知原告,未进行调查核实,未听取原告意见,剥夺原告的合法权利,程序违法,没有事实依据,使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充分,不于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被告延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06201405060006-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邢延文

代理审判员  冯丽利

人民陪审员  赵 灿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学宇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