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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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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伏成诉安阳县水冶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2015)林行初字第36号 原告杨伏成,男,1954年3月16日生,汉族。 被告安阳县水冶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卜文军。 原告杨伏成诉被告安阳县水冶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杨伏成于2015

(2015)林行初字第36号

原告杨伏成,男,1954年3月16日生,汉族。

被告安阳县水冶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卜文军。

原告杨伏成诉被告安阳县水冶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杨伏成于2015年9月24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伏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伏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伏成负担。

审 判 长  赵志发

审 判 员  傅海昌

人民陪审员  郝美玲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秦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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