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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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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淑萍诉被告汝州市公路管理局行政处罚扣押及赔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2015)汝行初字第3号 原告李淑萍,女,汉族,1955年6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灵宝市,现住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刘其法,河南谢景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州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汝州市朝阳东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41706750-X。 法定代表人师海水,局长。

(2015)汝行初字第3号

原告李淑萍,女,汉族,1955年6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灵宝市,现住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刘其法,河南谢景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州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汝州市朝阳东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41706750-X。

法定代表人师海水,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文义,河南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进锋,汝州市公路管理局工作人员。

原告李淑萍诉被告汝州市公路管理局行政处罚扣押赔偿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汝州市公路管理局的起诉。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淑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淑萍承担。

审判长  牛莉娜

审判员  张海民

审判员  滕胜利

二〇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