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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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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天文实业有限公司与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4日上午,第三人申改凤在新乡市天文实业有限公司造纸三车间清除纸缸上残物时,被造纸机的胶辊绞伤右上肢,后送往新乡市公立医院进行治疗,住院期间,原告方为其垫付了全部医疗费用。2013年8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4日上午,第三人申改凤在新乡市天文实业有限公司造纸三车间清除纸缸上残物时,被造纸机的胶辊绞伤右上肢,后送往新乡市公立医院进行治疗,住院期间,原告方为其垫付了全部医疗费用。2013年8月6日,申改凤向被告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14年10月18日被告正式受理了该案,2014年12月31日作出编号为14120101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申改凤所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原告新乡市天文实业有限公司不服,向新乡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新乡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新政复决(2015)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第141201019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原告仍不服,随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撤销被告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的编号为141201019的工伤决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依据新凤劳仲案字(2013)第103号《仲裁裁决书》、证人张某某、梁某某的证言及录音、诊断证明等材料,认定第三人申改凤所受伤害为工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称申改凤的受伤不符合认定为工伤的条件,其受伤完全是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并没有否认申改凤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受到的伤害,也没有提供支持其观点的任何证据,且当庭承认住院治疗费用均是由原告支付,故其观点不予支持。被告依据《工伤认定办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对第三人申改凤的申请进行了审查,制作并送达了《河南省工伤认定补正材料通知书》,要求其补正相关材料、补正后进行了立案受理、调查取证,同时向原告送达了《河南省工伤认定协助调查通知书》,并将制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依法向双方进行了送达,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新乡市天文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新乡市天文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新生

审 判 员  牛传华

人民陪审员  甄金保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谢建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