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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陈玉兰诉荥阳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巩行初字第75号 原告陈玉兰,女,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乔楼镇。 法定代表人陈继伟,男,系原告父亲,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乔楼镇。 被告荥阳市公安局,住所地荥阳市繁荣东路。 法定代表人夏日红,该局局长。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巩行初字第75号

原告玉兰,女,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乔楼镇。

法定代表人陈继伟,男,系原告父亲,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乔楼镇。

被告荥阳市公安局,住所地荥阳市繁荣东路。

法定代表人夏日红,该局局长。

原告玉兰诉被告荥阳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玉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陈玉兰承担。

审 判 长  马瑞杰

人民陪审员  白聪芳

人民陪审员  赵秀彩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牛童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