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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陈永立与登封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新密行初字第45号 原告陈永立,男,汉族,1955年10月10日出生。 被告登封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马宗仁,该委员会主任。 原告陈永立诉被告登封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8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新密行初字第45号

原告陈永立,男,汉族,1955年10月10日出生。

被告登封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马宗仁,该委员会主任。

原告陈永立诉被告登封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陈永立以行政争议已经协调解决,原告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永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永立负担。

审 判 长  尚超峰

代理审判员  楚永超

代理审判员  冯俊敏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 彦

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法规和依据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

(一)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二)被告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被告已经改变或者决定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四)第三人无异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