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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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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耿保云因不服被告鹤壁市公安局春雷分局治安拘留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关于原告耿保云请求被告按规定赔偿每日219.72元、实际支出费用、精神抚慰金50000元及赔礼道歉,因被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不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情况,故原告耿保云请求被告赔偿损失及赔礼

关于原告耿保云请求被告按规定赔偿每日219.72元、实际支出费用、精神抚慰金50000元及赔礼道歉,因被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不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情况,故原告耿保云请求被告赔偿损失及赔礼道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耿保云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耿保云承担。

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东风

代理审判员  张爱香

人民陪审员  胡智勇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萍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