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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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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天瑞因不服镇平县公安局作出的镇公(柳)刑罚决字[2014]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南阳市公安局作出的宛公复决字[201(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本院认为,公民有权信访,但依据《国家信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国家信访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

本院认为,公民有权信访,但依据《国家信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国家信访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国家信访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信访人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集。本案中,原告何天瑞应向对其反映问题有处理权的相关政府部门提出,且信访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而不是直接去北京市中南海地区上访。北京市中南海地区不是信访接待的专门机构和场所,不接待信访人员走访,也不允许信访人员滞留或者聚集。原告何天瑞以走访的形式到北京市中南海地区非正常上访并滞留,违反了《国家信访条例》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据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本案中,原告何天瑞居住地位于被告镇平县公安局管辖区,被告对原告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因训诫不是一种行政处罚,本案不涉及两次以上处罚的行为,故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综上,被告镇平县公安局依据原告的陈述,相关证人证言及训诫书等相关证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原告作出的镇公(柳)行罚决决字(2014)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告南阳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宛公复决字(2014)02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何天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何天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全世昌

审 判 员  白 淼

人民陪审员  时 雄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万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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