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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仝秀珍与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山行初字第00019号 原告仝秀珍,女,83岁。 委托代理人杨发安,男。 被告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住所地:焦作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新武,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小国、孙文峰,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干警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山行初字第00019号

原告仝秀珍,女,83岁。

委托代理人杨发安,男。

被告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住所地:焦作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新武,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小国、孙文峰,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干警。

本院在审理原告仝秀珍诉被告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等其他一案中,原告仝秀珍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仝秀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仝秀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仝秀珍承担。

审 判 长  刘征安

审 判 员  蒋亚杰

人民陪审员  王有利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郝筱月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