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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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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牛不服安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二)、2011年9月5日被告方询问王牛时,王牛尚不满十六周岁。被告询问王牛的该笔录显示,被告问讲一下你家属联系方式,公安机关将你被传唤原因和处所通知你家属,王牛答我已电话通知我妈黄改香了。但该询问笔录最

(二)、2011年9月5日被告方询问王牛时,王牛尚不满十六周岁。被告询问王牛的该笔录显示,被告问“讲一下你家属联系方式,公安机关将你被传唤原因和处所通知你家属”,王牛答“我已电话通知我妈黄改香了”。但该询问笔录最后落款签字的是王牛的父亲王爱富。另外,在该询问笔录中王牛陈述自己在纠拽中推了许翠只一下,许翠只就跌在地上。但在被告询问许翠只时,许翠只陈述自己与王牛纠拽着打,王晋辈就上前拦,不知怎么自己就躺在地上。王晋辈就扶自己回屋了。证人王晋辈陈述,“我听见他们吵架就赶紧出来,看见许翠只和王牛互相纠拽着打,我就上前把他们拦开,我就扶着许翠只往南屋走,在南屋门口她说腿软,然后就坐到地上,并哭了,我扶起她,把她送到南屋。”被告提供的其他证人黄改香、王现明、马树云等均不能证实王牛将许翠只推倒。

(三)、此前的2012年6月19日,被告曾以同一事实及理由和依据作出对王牛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安县公(水)决字(2012)第1203号行政处罚决定。后王牛向安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3年10月10日,被告安阳县公安局作出安县公行撤字(2013)第4号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了安县公(水)决字(2012)第1203号处罚决定书。

本院认为,(一)、被告安阳县公安局具有对在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公安机关应当给予当事人行使陈述和申辩权的合理时间,并认真听取有关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进行复核。但本案中,被告并没有对原告王牛的陈述申辩进行复核。不符合行政程序正当原则。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的规定,被告安阳县公安局在询问王牛的前期过程中并没有通知王牛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到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第二款“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的规定,被告询问王牛时调查方式不合法,该询问笔录不能作为本案行政处罚的根据。由此看来,被告作出上述行政处罚的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1目、第3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安阳县公安局2014年4月24日作出的安县公(水)行罚决字(2014)0431号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安阳县公安局负担。

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银昌

审 判 员  傅海昌

人民陪审员  郝美玲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林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