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答辩称:1、上诉人所诉的涉嫌违法用地一事,答辩人已转、督促当地国土部门进行查处,新郑市国土局已经对涉嫌违法征地行为进行查处,因此答辩人已经履行了自己职责,不存在不履行法定监察职责的行为;2、上诉人要求答辩人直接履行土地监察职责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及第八条规定,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对于应由下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是否由自己查处,具有自由裁量权力,答辩人作出将违法用地的线索交由下级土地管理部门处理并不违反上述规定,因此上诉人要求答辩人直接履行土地监察职责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基本一致。
二审另查明,2014年9月17日,郭军锋通过特快专递向河南省国土资源厅邮寄了查处申请书,2014年9月11日系上述查处申请书的落款时间。
本院认为,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对管辖范围内的土地违法行为具有依法监督检查和查处的职权。《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国土地资源主管部门管辖;第六条规定,省级、市级国土资源主管理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本案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人郭军锋、高新建邮寄的“查处申请书“后,将二上诉人所反映的问题用公函的形式逐级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但被上诉人未按照《河南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7日时限移送,违反规范性文件要求的时限规定,该违法情节属于程序瑕疵。鉴于违法案件所在地新郑市国土资源局已立案调查并向违法占地单位(郑州市乾龙物流有限公司)下发了责令改正和责令停止违法征地行为的行政通知,且该监察、查办的措施亦被逐级上报至被上诉人处,被上诉人已履行了其土地监察职责,不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根据《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八条规定,只有出现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立案调查而不予立案调查的或案情复杂、情节恶劣有重大影响的情况下案件才由被上诉人管辖,本案被上诉人将涉案举报事项交由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处,并无不当,因此二上诉人认为其举报事项应由被上诉人直接查处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当地土地主管部门针对所移交举报事项履行职责问题,当事人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一审查明事实基本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郭军锋、高新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何信丽
审判员 侯 贇
审判员 王 冰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