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原告李莉等10人与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请求履行房屋安全管理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第三人提供的解决红旗路***号院*号楼房屋安全问题的会议纪要等及郑州市金水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整改通知书,说明各级人民政府及市、区两级房屋管理职能部门均履行了各自在房屋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与被告

第三人提供的解决红旗路***号院*号楼房屋安全问题的会议纪要等及郑州市金水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整改通知书,说明各级人民政府及市、区两级房屋管理职能部门均履行了各自在房屋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与被告实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定职责没有冲突,本院予以采信。

上述有效证据及各方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12年5月22日,第三人在对其位于金水区红旗路***号院*号楼*单元*楼东户的房屋装修时擅自拆改承重结构,引发原告等邻居投诉,第三人即停止拆改行为。但在恢复房屋结构原状与房屋安全鉴定顺序问题上原告与第三人意见不一致,原告阻止第三人恢复房屋结构原状的施工。

2014年4月30日,郑州市金水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向第三人下发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1、恢复房屋原状或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2、限7日内作出整改,限期内拒不整改时,将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2014年8月6日,被告向第三人下达市房安(2014)第001号整改通知书,认定第三人在使用房屋过程中违反了《郑州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责令在7天内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并依据鉴定意见对房屋采取加固措施。逾期拒不整改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行政处罚。因无法通知第三人,被告将整改通知书张贴于第三人争议房屋处。第三人于2015年3月获知该整改通知要求,并向被告提出异议,后被告未再对第三人作出处理。原告于2015年6月1日提起本案诉讼。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对于第三人房屋存在的安全隐患,在住建部督查和河南省建设厅督办下,经被告请示,郑州市人民政府责成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政府在相关部门配合下,由第三人完成了对拆改房屋的加固恢复施工。

本院认为:一、《郑州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管理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第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房产管理部门举报、投诉。市、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查处。根据上述规定,针对原告投诉的第三人房屋安全问题,被告具有行政管理职责。二、《郑州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四)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明显加大荷载的;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鉴定的,由市、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房产管理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本案中,被告对争议的房屋安全问题,已经履行了部分监督管理职责,并对第三人作出整改通知书,虽然被告采取张贴方式送达存在瑕疵,但第三人提出书面异议说明其已经获知被告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针对第三人的异议以及房屋安全现状,被告仍应该做出进一步处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虽然第三人完成了对拆改房屋的恢复加固施工,被告仍应当作出相应处理,包括按照《郑州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督促第三人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以及根据第三人是否进行鉴定的具体情况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对第三人房屋安全事项作出行政处理。

诉讼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任立栋

人民陪审员  周月玲

人民陪审员  李小娜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谢 地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郑州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管理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规定,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房产管理部门举报、投诉。市、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四)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明显加大荷载的;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鉴定的,由市、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房产管理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