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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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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密市环境保护局与郑新金利(新密)煤业有限公司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新密行审字第48号 申请执行人新密市环境保护局。 住所地新密市嵩山大道西段1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冰,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建峰,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郑新金利(新密)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万军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新密行审字第48号

申请执行人新密市环境保护局

住所地新密市嵩山大道西段1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冰,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建峰,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郑新金利(新密)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万军。

申请执行人新密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密环保环监费缴字(2014)002182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郑新金利(新密)煤业有限公司未缴纳2014年10月、2014年11月、2014年12月排污费,申请执行人新密市环境保护局依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已向被执行人发出密环保环监费缴字(2014)002182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密环保环监费缴字(2014)002182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新密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密环保环监费缴字(2014)002182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申请内容),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尚超峰

代理审判员  楚永超

代理审判员  冯俊敏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 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