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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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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根来诉中牟县人民政府、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土地管理职责二审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中牟县政府答辩称:一、魏根来所在常白村目前由郑东新区豫兴办事处白沙园区管辖,魏根来的起诉状也自认,其没有管辖权。虽然常白村划入郑东新区,但该村土地档案资料没有移交。二、魏午更(2013)第03934号集体土地

中牟县政府答辩称:一、魏根来所在常白村目前由郑东新区豫兴办事处白沙园区管辖,魏根来的起诉状也自认,其没有管辖权。虽然常白村划入郑东新区,但该村土地档案资料没有移交。二、魏午更(2013)第03934号集体土地使用证是合法取得,不违反法律规定。1991年常白村进行旧村改造时,把魏午更的老宅基地冲掉一部分修成了道路,将剩余的宅基地作为补偿划给第三人。一审时第三人向法庭提交的1991年12月26日原中牟县刘集乡常白村民委员会证明,时任村支书经办人李守勤的证明。中牟县政府2003年将第三人魏午更宅基地被冲后剩余部分为第三人办理了牟集用(2003)第03934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第三人拥有的两处宅基地,一处是按照法律规定批划的,一处是补偿的,都是经过合法手续取得的,并未侵犯集体利益。政府为魏午更颁发03934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合法。一审判决驳回魏根来的诉讼请求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郑东新区管委会答辩称:一、郑东新区管委会只是郑州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不是独立的法人,没有职权颁发和撤销土地使用权证。二、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行使,郑东新区管委会没有职权颁发和撤销土地使用权证,也不具备相应职权。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魏午更答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结果正确。其所持03934号宅基地使用证是中牟县政府依据法定程序核发的,合法有效,其合法使用不受任何人干涉。魏根来名下有宅基地、一直占有使用,与其宅基地相邻,其未影响魏根来正常使用自己宅基地。二、现在常白村已经划归郑东新区管辖,对原审法院的该认定无异议。常白村之前规划宅基地的资料由中牟县掌管也是正确的,其查自己的宅基地情况都是去中牟县国土资源局查询。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经审理查明,魏根来与魏午更系亲兄弟,家住中牟县刘集镇常白村。2003年被告中牟县政府就两人家老宅基为魏午更颁发牟集用(2003)第03934号集体土地使用证。2010年魏根来在魏午更该处宅基地上建房,交由其两个儿子居住。2014年4月魏午更起诉魏根来及其两个儿子要求排除妨害。后魏根来向郑州市白沙园区管委会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要求注销魏午更该宅基地使用证。该局向中牟县国土资源局发出白管国土资函(2014)44号《关于委托中牟县国土资源局注销常白村村民魏午更宅基地使用证的函》,“建议中牟县国土资源局依法注销魏午更原《03934》号宅基地使用证”;后发出白管国土资文(2014)9号《关于对常白村魏根来申请注销魏午更宅基地使用证的处理意见》,说明该局原则上通过魏根来撤销魏午更原03934号宅基地使用证的申请,请中牟县国土资源局协助办理相关事宜。后魏根来多次到中牟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注销魏午更该宅基地使用证,该局未作处理。魏根来认为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和中牟县人民政府不作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责令被告注销常白村村民魏午更原《03934》号宅基地使用证”。

另经本院核实,2012年、2013年郑州市委、市政府经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议、郑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将中牟县刘集镇常白村等交由郑东新区代管即委托管理。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系郑州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本身不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权,无权颁发或注销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中牟县被郑东新区代管区域内土地的档案资料仍由中牟县土地管理部门保管,并未移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中牟县政府和郑东新区管委会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4修正)》第八条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登记,核发《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十一条规定“土地登记和颁发土地证书后发现有错登、漏登或有违法情节的,原登记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更正,收回或注销原发土地证书,换发新的土地证书。”根据上述规定,涉案宅基地所在的刘集镇常白村原属中牟县政府管辖,虽然郑州市决定该村划归郑州市郑东新区代管(即委托管理),但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本身不是一级政府,依法不具有独立的土地管理权,亦无权颁发或注销农村宅基地使用证。魏根来认为郑东新区管委会对其申请不作为,缺乏职权依据,该委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中牟县政府作为涉案宅基地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涉案宅基地使用证的颁证机关以及相关土地档案的保管机关,负有对魏根来申请注销涉案宅基地使用证事项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但其并未作为;且在代管机关相关部门向其发出《关于委托中牟县国土资源局注销常白村村民魏午更宅基地使用证的函》和《关于对常白村魏根来申请注销魏午更宅基地使用证的处理意见》后,其仍未处理,构成行政不作为。中牟县政府应当对魏根来的申请事项作出处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查清事实后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新郑市人民法院(2014)新行初字第33号行政判决;

二、责令中牟县人民政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魏根来申请注销魏午更牟集用(2003)第03934号宅基地使用证的事项作出处理。

一二审诉讼费各50元,均由中牟县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紫娟

审 判 员  魏丽平

代理审判员  程雪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吴 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