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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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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金池诉荥阳市人民政府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郑行初字第803号 原告陈金池诉荥阳市人民政府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本院认为,荥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定 书

(2015)郑行初字第803号

原告陈金池诉荥阳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本院认为,荥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的“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情形,故本案复议机关应当和原行政行为的机关作为共同被告。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本案应以荥阳市豫龙镇人民政府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即应当由荥阳市人民法院管辖。但由于本院对辖区内各基层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管辖重新进行了调整,现由巩义市人民法院管辖本应当由荥阳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故本案应移送到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定如下:

本案移送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