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南阳市卧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口头答辩称:被上诉人已经于2015年4月9日对高雅丽的退休进行了审批,审批的时间是2011年10月,已经履行了审批职责。被上诉人不负责发放工资及退休金。上诉人起诉主体错误,其退休金现在之所以是2300是因为上诉人的退休虽然经过了审批,但是被上诉人只有85%的审批权限,还有15%要到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批,该审批过程还在进行中,所以现在还没有发放全部退休金。根据现行财政体制,退休金是由财政部门负责发放,在退休审批下达前不会发放退休金。上诉人当时坚持不退休,一直在诉讼,等终审结果出来、退休审批完成之后就发退休金。而且,在退休前只能拿一份工资。 被上诉人南阳市第九中学口头答辩称:按照惯例,教师到退休时候应主动要求退休,退休手续需经人社部门、教体部门的审批,我们也通知了高雅丽本人。上诉人高雅丽根据过去的政策规定50岁即应退休,我们通知并对其进行了劝说,告知其如果继续工作是给学校做贡献,而不是返聘。但上诉人高雅丽一直认为自己应该55岁退休,还能评高级教师,认为领取的工资也不是退休金还是在职工资。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同一审法院相一致。 本院认为:(一)本案一审原告高雅丽2015年3月23日在一审时起诉时主要诉讼请求是“判令被告依法审批自2011年10月来所拖欠原告的退休金共计120309元”。被上诉人南阳市卧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4月9日作出《南阳市卧龙区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审批表》,批准高雅丽退休,并指出“2011年10月至2013年12月按在职发放。”被上诉人南阳市第九中学实际上于2011年10月至2014年12月间按在职人员给予上诉人高雅丽发放了工资。被上诉人南阳市卧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经履行了对上诉人的退休审批的法定职责;至于审批退休费85%,被上诉人南阳市卧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审批职权的限制,给予了合理解释,剩余的15%还在审批之中。(二)上诉人高雅丽主张2011年10月至2015年3月期间工资之外的退休金支付,实质上是主张其于2011年已到退休年龄,应当开始享受退休金待遇,同时一直在职上班,又应当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工资)。上诉人高雅丽的这一主张应当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民事纠纷。本案一审被告南阳市卧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并非用人单位,其已经履行了对一审原告退休及退休待遇的审批职责。至于上诉人高雅丽主张2011年10月至2015年3月期间应当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工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其他渠道予以解决,行政诉讼囿于审判职能限制,不能对劳动民事争议作出审理。综上,一审判决驳回一审原告高雅丽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应当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5)宛龙行一初字第00023号行政判决。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高雅丽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白 云 审 判 员 尹应哲 代理审判员 郭 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