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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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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正军与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17、2014年10月29日,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会兴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上村片区动迁改造征收补偿征求意见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和2014年11月8日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会兴街道城中村改造指挥部三湖会改(2014)04号《关

17、2014年10月29日,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会兴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上村片区动迁改造征收补偿征求意见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和2014年11月8日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会兴街道城中村改造指挥部三湖会改(2014)04号《关于﹤上村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修改稿)公示情况的报告》各一份。

18、2014年10月29日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前进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上村周边旧城区改造工作情况说明》2014年11月8日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前进街道办事处《关于张贴﹤三门峡市湖滨区上村周边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修改稿)的情况说明》各一份。

用以证明对上村及周边改造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公布、征收意见及修改情况。

19、2014年7月《关于湖滨区会兴街道上村片区改造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报告》、《会兴街道关于上村片区改造项目信访工作应急预案》及《湖滨区会兴街道信访评估审批表》文件材料各一份。

20、2014年7月,《关于上村周边(气象局家属楼)改造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报告》、《湖滨区重大事项决策(实施)征求意见汇总表》及《三门峡市前进街道重大项目(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批表》文件材料各一份。

用以证明对上村片区改造作出征收决定前,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认为可以实施。

21、2014年11月7日,三门峡市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办公室出具的《关于湖滨区上村棚户区改造资金到位情况的说明》和2015年5月8日三门峡市财政局出具的《关于湖滨区上村棚户区改造资金到位情况的证明》及《账户查询单》各一份。

用以证明被告对上村片区改造作出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专项资金已到位。

22、2014年10月30日,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向被告湖滨区人民政府提交的《关于上村片区改造项目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报告》一份。

23、2014年11月8日,被告湖滨区人民政府召开第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讨论《关于对上村片区内房屋征收的决定》的《常务会议纪要》一份。

用以证明被告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是经过政府常务会议讨论作出的。

三、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用以证明被告依法行使职权,所作房屋征收决定的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条、第二十三条;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1月21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5、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

7、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豫政(2014)17号);

8、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旧城区与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三政(2014)54号);

9、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意见》(三政(2011)74号)。

四、《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等,用以证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行为的作出。

1.关于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决定书;

2.湖滨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湖房征补决(2015)10号;

3.送达材料回证。

五、上村村委会出具的租赁协议一份,承租人为刘元,用以证明原告刘正军不是合法的权利主体。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4日,《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指出,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各地要适应城镇化发展的需要,以改善群众住房条件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快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使居民住房条件明显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水平不断提高。要求各地区在加快推进集中成片的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基础上,将其他棚户区、城中村改造,统一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稳步有序推进。2014年1月,河南省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上述意见,提出了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就改造范围,该《意见》提出:(一)城市棚户区。即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居住区……三是使用功能不完善,基础配套设施不健全;四是设市城市和县城规划范围内的行政村、自然村。而且规定棚户区的具体范围由各省辖市县(市)政府结合实际确定。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就改造对象和范围规定: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行政村、自然村。改造的对象包括了湖滨区的上村,同时确定三门峡市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指挥部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就上村改造的工作,2011年2月16日《三门峡市湖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中指出,加快城中村改造步伐,逐步完成上村区域(六峰路以西,大岭路以东,三大铁路以北,黄河岸以南)的改造工作,不断完善城市形象,切实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同年3月《三门峡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中指出,现有城区以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为契机,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改善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和生活质量。《2014年度三门峡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指出,稳步推进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启动湖滨区上村片区改造工程,谋划实施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2014年度三门峡市湖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指出,推进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启动上村地块改造,进一步优化黄河公园的周边环境。2014年9月被告湖滨区政府就上村片区的改造向三门峡市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请求,并取得相关部门批准。2014年7月,湖滨区会兴街道办事处和前进街道办事处分别对辖区范围内改造工程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9月25日被告区政府由两个街道办事处公布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征求意见;11月1日根据先期征求的群众意见,被告区政府公示了《上村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修改稿),2014年11月8日,被告区政府召开常务会议,专题研究关于上村改造片区内房屋征收的工作。2014年11月7日,湖滨区上村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4000万元已拨回市财政局在省国家开发银行帐户。该项目资金通过自筹资金和申请省豫资公司统贷统还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解决。11月9日,被告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该《征收决定》同时公布了征收补偿方案,告知了公众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进行行政诉讼等权利事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