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方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刘建军、李新杰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方行审字第549号 申请执行人方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吴东升任主任职务。 被执行人刘建军。 被执行人李新杰。 申请执行人方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方行审字第549号

申请执行人方城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吴东升任主任职务。

被执行人建军

被执行人李新杰。

申请执行人方城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1月17日作出的方人口征决字(2015)第233号征收决定。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方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方人口征决字(2015)第233号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从申请人提供的书面材料看,该处罚决定于2015年2月8日送达,申请人于2015年4月27日在处罚决定未生效时进行催告,违反法定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方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收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第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方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方人口征决字(2015)第233号征收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梁章松

审 判 员  史永均

人民陪审员  燕 晓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秦 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