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南阳市公安局红泥湾分局对本辖区治安行政管理依法享有职权。2015年3月22日,被告南阳市公安局红泥湾分局对第三人刘老金做出的红公(红一)行罚决字(2015)0016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适当。原告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及责令被告重新做出行政处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国峰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国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梁章松 审判员 靳显宏 审判员 尚 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