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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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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松欠与偃师市人民政府因行政不作为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本院认为,王松欠向偃师市人民政府提出办理宅基地使用证的申请,偃师市人民政府接到该申请后,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办理,但在60日内没有给王松欠任何答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王松欠向偃师市人民政府提出办理宅基地使用证的申请,偃师市人民政府接到该申请后,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办理,但在60日内没有给王松欠任何答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从其规定”之规定,王松欠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偃师市人民政府是否构成不作为,首先要看偃师市人民政府是否具有办理宅基地使用证的法定职责;其次,要看偃师市人民政府是否存在拖延办理或不予办理的情况。《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符合申请宅基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向本集体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上述规定,偃师市人民政府具有办理宅基地使用证的法定职责。王松欠申请偃师市人民政府为其办理宅基地使用证,首先要有本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本案中,王松欠提出了申请,村委也为其批划了宅基,但因东邻王治今家不签字,导致王松欠的宅基证至今没有办理。国土资源部2003年11月14日《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对因指界中相邻一方不签字无法登记发证的,要按照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城镇地籍调查规程》有关指界的规定,及时定界,明确相邻方土地权属界线,进行登记发证。不能因一方原因造成土地登记发证久拖不决,影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城镇地籍调查规程》规定明确相邻方土地权属界线的职权是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上述规定,在王治今家不签字的情况下,偃师市人民政府有责任明确相邻方土地权属界线,及时为王松欠进行土地登记发证。而从1992年王松欠申请宅基地至今,偃师市人民政府没有及时履行职责,在王松欠2015年3月30日申请后,偃师市人民政府仍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构成了不作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偃师市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90日内履行为王松欠办理宅基地使用证的相关职责。

诉讼费50元,由被告偃师市人民政府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