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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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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执行李海同工商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3
摘要: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社行审字第27号 申请执行人:社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浩,任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李海同,男,汉族,社旗县下洼镇井楼村人,纽约、纽约婚纱摄影店负责人。 社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执行李海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社行审字第27号

申请执行人:社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浩,任局长。

申请执行人:李海同,男,汉族,社旗县下洼镇井楼村人,“纽约、纽约”婚纱摄影店负责人。

社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执行李海同工商行政处罚案,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5月29日作出了工商处字(2013)第122号《处罚决定书》,于2013年5月31日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被申请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罚款8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五条、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社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5月29日作出的工商处字(2013)第122号《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8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忠义

审 判 员  马 凯

代理审判员  吕应伟

二〇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葛帅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