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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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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余兴顺、刘保培夫妇计生征收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社行审字第03号 申请执行人:社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大庆,任主任。 被申请执行人:余兴顺,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社旗县兴隆镇夭庄村。 被申请执行人:刘保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社行审字第03号

申请执行人:社旗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大庆,任主任。

申请执行人:余兴顺,男,198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社旗县兴隆镇夭庄村。

被申请执行人:刘保培,女,1984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址同上,与余兴顺系妻关系。

社旗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余兴顺、刘保培妇计生征收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12日作出了社计生征决字(2013)第911号《征收决定书》,于2013年3月14日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被申请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社会抚养费3048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五条、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社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3月12日作出的社计生征决字(2013)第911号《征收决定书》中的社会抚养费3048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忠义

审判员  马 凯

审判员  申莹萍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