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罗弗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漯河市罗弗文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胜利 审判员 刘 龙 审判员 裴 蓉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罗弗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漯河市罗弗文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胜利 审判员 刘 龙 审判员 裴 蓉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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