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政策规定,新农合参合人员应到新农合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并按照相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被告吉利区卫生局自新农合政策实施后,以多种渠道对新农合政策进行宣传并采取多种方式对新农合协议医疗机构进行了公示。原告自2007年起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领取了“合作医疗证”,“合作医疗证”上又载明有相关市、县(区)、乡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且原告的配偶自参加新农合医疗后,也数次接受了新农合补助报销,因此,原告应明知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才能报销的现行医疗政策。原告受伤后,明知相关法律、法规和现行医保政策之规定,还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要求被告报销其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的就医费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四条、二十六条、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八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西生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西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卢 鹏 人民陪审员 张海玲 人民陪审员 席中朝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峻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