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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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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秋花与封丘县公安局、赵广生、赵卫长治安行政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经审理查明,可以认定下列事实:2015年2月25日16时左右,田秋花与其家人在冯村乡康庄村赵广生家发生纠纷,后田秋花与赵广生发生打架并将赵广生手指咬伤。经法医鉴定,赵广生头部面部及右手指损伤均已达到轻微伤标准

经审理查明,可以认定下列事实:2015年2月25日16时左右,田秋花与其家人在冯村乡康庄村赵广生家发生纠纷,后田秋花与赵广生发生打架并将赵广生手指咬伤。经法医鉴定,赵广生头部面部及右手指损伤均已达到轻微伤标准。封丘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对田秋花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田秋花不服,向封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被告封丘县公安局对本辖区发生的治安案件有权进行查处。本案被告认定原告田秋花将第三人赵广生手指咬伤,有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在对本案的处理过程中按照受案、调查、告知、处罚、送达等法定程序进行了办理,因原告户籍地已拆迁,具体住址不详,封丘县公安局冯村派出所2015年3月27日将拟对田秋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进行了公告告知,为了便于原告知晓,被告将该公告分别张贴在原告娘家家门口、冯村派出所公告栏,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关于原告诉称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方式不合法,但是这并未影响原告知悉、获取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上原告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便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并没有影响原告的诉权,该处瑕疵不足以造成被诉行政行为的撤销。综上所述,原告田秋花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封公(冯)行罚决字(2015)024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证据、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田秋花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田秋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孙玉霞

审判员  栾 石

审判员  翟新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