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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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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如意诉温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张金玲行政处罚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2015)沁行初字第00033号 原告张如意,女,1965年3月14日生。 被告温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住所地:温县温泉镇黄河路。 负责人闫五星,男,任所长。 第三人张金玲,女,1981年6月17日生。 原告张如意诉被告温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第三人张金玲行政处罚一

(2015)沁行初字第00033号

原告张如意,女,1965年3月14日生。

被告温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住所地:温县温泉镇黄河路。

负责人闫五星,男,任所长。

第三人张金玲,女,1981年6月17日生。

原告张如意诉被告温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第三人张金玲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予以立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张如意以其他原因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如意撤诉。

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张如意负担。

审 判 长  李翠霞

审 判 员  王保潼

人民陪审员  杨廷坚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