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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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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学典与滑县人民政府、滑县国土资源局、郑梦顺土地行政不作为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郑学典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虽然申请书写的不规范,但能够反映原告郑学典向被告滑县人民政府申请解决土地争议的事实及滑县人民政府交办处理的事实。被告滑县人民政府提交的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郑学典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虽然申请书写的不规范,但能够反映原告郑学典向被告滑县人民政府申请解决土地争议的事实及滑县人民政府交办处理的事实。被告滑县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但不能证明被告滑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争议程序进行受理和处理的事实。被告滑县国土资源局提交的系土地争议处理的法律依据,予以认可。第三人郑梦顺提交的证据反映了其与原告郑学典有土地使用权争议。

经审理查明:原告郑学典与第三人郑梦顺系同村村民,两家宅基地东西相邻,双方均持有滑县人民政府于1997年11月为两家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但因宅基地边界问题,纠纷和诉讼持续多年未得到解决并引起打架事件。2015年2月28日和3月3日,郑学典向滑县人民政府通过特快专递邮寄申请书等材料,均被拒收退回,申请书中请求事项包括有土地争议问题。2015年3月11日,郑学典到滑县群众信访工作服务中心向滑县人民政府县长递交材料反映宅基地纠纷问题,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出具信函,将郑学典反映的宅基地纠纷事宜交由滑县瓦岗寨乡人民政府处理。2015年5月22日,该乡政府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约见了郑学典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内容包括其与郑梦顺之间宅基地纠纷及打架事件等情况。该笔录送达了郑学典。2015年6月15日,郑学典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对郑学典与郑梦顺之间的土地争议,按照何种程序,是否受理,是否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如何处理,滑县人民政府未提交出相关证据。郑学典诉称2002年9月16日向被告滑县国土资源局就提出土地争议确权申请而该局不予处理也构成不作为,但郑学典未提供其曾申请的证据材料。郑学典也未向本院提交其认为二被告应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的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第二款“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的规定,郑学典因与郑梦顺两家宅基地边界争议经有关部门处理未得以解决的情况下,向滑县人民政府申请处理,属于滑县人民政府处理的法定职责。2015年2月28日和3月3日,郑学典向滑县人民政府邮寄申请书,该政府拒收,构成不作为。2015年3月11日,郑学典又向滑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要求,虽被交办滑县瓦岗寨乡人民政府,但至郑学典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县政府未提交对郑学典反映的土地争议按照土地管理法及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受理、处理的证据,虽郑学典提交的申请书不规范和郑学典在瓦岗寨乡陈述笔录中的诉求还涉及其他问题,但不影响对郑学典反映要求解决宅基地边界纠纷的认定,故仍应认定滑县人民政府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属于行政不作为。郑学典要求判令滑县人民政府作为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滑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信访事项对待并认为其不属于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要求驳回郑学典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鉴于郑学典与郑梦顺均持有滑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证及本案实际情况,滑县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滑县国土资源局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受理郑学典的申请材料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郑梦顺认为与郑学典两家边界清楚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本案属于原告郑学典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因此,郑梦顺认为郑学典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理由不能成立,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郑学典所诉滑县国土资源局2002年9月16日申请该局解决土地争议问题,因郑学典未提供曾经申请过的事实材料,因此,其诉滑县国土资源局不作为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郑学典要求滑县人民政府和滑县国土资源局赔偿其交通费、通讯费、复印费等损失,未提交相关证据,缺乏依据,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郑学典所称其夫妇被打问题,不属于滑县人民政府和滑县国土资源局的职责范围,应当另行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判令被告滑县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对郑学典申请的土地争议事项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二、驳回原告郑学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滑县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崔永清

审判员  阎丽杰

审判员  袁武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