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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刘中堂、郑趁红与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西行审字第00204号 申请执行人西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小杰,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黄益民,该委员会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刘中堂,男,197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被申请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西行审字第00204号

申请执行人西平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小杰,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黄益民,该委员会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刘中堂,男,197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被申请执行人郑趁红,女,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

申请执行人西平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西人口征决字(2014)第41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中征收刘中堂、郑趁红社会抚养费95964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中堂、郑趁红不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未经批准,生育第三个子女。申请人作出的西人口征决字(2014)第41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合法性审查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西人口征决字(2014)第41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费1339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金岭

审判员  田金焕

审判员  葛爱莹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