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商水县固墙镇李吉村卫生室是经过批准设立、登记并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合法医疗机构,原告周金环是该卫生室的成员之一,且常年在该卫生室从事诊疗活动。2014年2月26日,商水县卫生局作出商卫医罚字(2014)第0102号行政处罚决定,经法院审理判决,撤销了该处罚决定,依据法律规定,被撤销的行政行为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原告应仍具有从事诊疗活动的资格,被告擅自取消原告在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卫生室成员资格的行为应是无效的;该卫生室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期限自2014年4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被告作出商卫医罚字(2015)第02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现场笔录等材料是在该有效期内形成的,原告在该有效期内具有行医资格的。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作出的商卫医罚字(2015)第02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不足,应予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作出的商卫医罚字(2015)第02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于宝智 审判员 王淑玲 审判员 樊宝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