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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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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驻马店市卫生局就被申请人驻马店市开发区康某保健中心拒绝履行驻卫环罚字(2014)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行政非诉裁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驿行审字第66号 申请人驻马店市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谢富田,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春生、胡业伟,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驻马店市开发区康某保健中心。 负责人齐某某,经理。 申请人驻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驿行审字第66号

申请人驻马店市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谢富田,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春生、胡业伟,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申请人驻马店市开发区康某保健中心。

负责人齐某某,经理。

申请人驻马店市卫生局被申请人驻马店市开发区康某保健中心拒绝履行驻卫环罚字(2014)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10月8日对被申请人作出驻卫环罚字(2014)第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同日送达。被申请人收到上述决定书后,既不申请复议,也未有提起诉讼,又未有履行该决定书规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3月31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驻卫环罚字(2014)第4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程序

合法,该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

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驻马店市卫生局申请执行的驻卫环罚字(2014)第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赵华云

审判员  杨顺风

审判员  廖 慧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