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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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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驻马店市城乡规划局于2015年2月6日对被申请人河南省某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驻规罚决字(2014)第06号行政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驿行审字第79号 申请人驻马店市城乡规划局。机构代码73550547-2。 法定代表人李新钢,局长。 委托代理人穆金玲、樊俊争,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河南省*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驿行审字第79号

申请人驻马店市城乡规划局。机构代码73550547-2。

法定代表人李新钢,局长。

委托代理人穆金玲、樊俊争,该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河南省*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申请人驻马店市城乡规划局2015年2月6日对被申请人河南省*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驻规罚决字(2014)第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1、对君悦花园住宅小区住宅楼1#、2#建筑面积9066.89平方米处建筑工程造价8%的罚款,计人民币39.5026万元的罚款;2、拆除达不到要求的消防通道。被申请人收到该决定书后,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书内容,驻马店市城乡规划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驻马店市城乡规划局作出的驻规罚决字(2014)第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该处罚决定书具有合法性。申请人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该决定书中“对君悦花园住宅小区住宅楼1#、2#建筑面积9066.89平方米处建筑工程造价8%的罚款,计人民币39.5026万元的罚款”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故根据该规定,“拆除达不到要求的消防通道”,申请人应要求相关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驻马店市城乡规划局申请执行的驻规罚决字(2014)第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一项准予强制执行。

二、对驻规罚决字(2014)第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二项:“拆除达不到要求的消防通道”内容,申请人可要求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审判长  赵华云

审判员  杨顺风

审判员  廖 慧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