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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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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驻马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被申请人河南省某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驻工商处字(2015)第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行政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驿行审字第80号 申请人驻马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刘剑平,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立群、邢凯,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河南省某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驿行审字第80号

申请人驻马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刘剑平,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立群、邢凯,该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河南省某安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申请人驻马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1月20日对被申请人河南省某安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驻工商处字(2015)第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审查过程中,被申请人主动履行了该处罚决定所规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不具有执行内容,应不再予以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驻马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执行的驻工商处字(2015)第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赵华云

审判员  杨顺风

审判员  廖 慧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