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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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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太珍与被告驻马店市住房管理中心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2
摘要: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驿行初字第137号 原告谢太珍,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时建民,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驻马店市住房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明亮,主任职务。 委托代理人单中强,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驿行初字第137号

告谢太珍,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时建民,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驻马店市住房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明亮,主任职务。

委托代理人单中强,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赵炜,本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第三人刘旭,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志杰,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告谢太珍诉被告驻马店市住房管理中心房屋行政记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受理后,向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和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2015年11月13日原告因有其它原因,不再要求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太珍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住房管理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顺风

审 判 员  廖 慧

人民陪审员  柴云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 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