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原告西峡县佛光独阜岭欢乐谷游乐休闲有限公司不服被告西峡县公路管理局于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1
摘要: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西行审字第42号 原告西峡县佛光独阜岭欢乐谷游乐休闲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胜,董事长。 地址:西峡县军马河乡独阜岭村。 被告西峡县公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国良,局长。 原告西峡县佛光独阜岭欢乐谷游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西行审字第42号

原告西峡县佛光独阜岭欢乐游乐休闲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胜,董事长。

地址:西峡县军马河乡独阜岭村。

被告西峡县公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国良,局长。

原告西峡县佛光独阜岭欢乐游乐休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阜岭欢乐谷)不服被告西峡县公路管理局于2014年1月29日作出的西交公罚(2014)11103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7日立案受理。2014年7月16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独阜岭欢乐谷的委托代理人程建华、被告西峡县公路管理局的法定代表人王国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独阜岭欢乐谷起诉称,欢乐谷在接到处罚决定后,积极与被告联系,并协商自行拆除,但被告执意罚款。被告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但两万元的罚款没有具体依据。

本院认为,西峡县公路管理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西交公罚(2014)11103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且原告起诉已超过法律规定期限,原告坚持诉讼,依法应当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四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西峡县佛光独阜岭欢乐谷游乐休闲有限公司对公路管理局不服行政处罚一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西峡县佛光独阜岭欢乐谷游乐休闲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至南阳市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璐

代理审判员 陈 浩

人民陪审员 别小惠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