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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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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平堂诉被告汝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1
摘要:(2015)汝行初字第17号 原告徐平堂,男,汉族,1957年4月4日出生,住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牛团伟,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汝州市广成中路1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0550740—9 法定代表人何学国,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韩志彬

(2015)汝行初字第17号

原告徐平堂,男,汉族,1957年4月4日出生,住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牛团伟,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汝州市广成中路10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0550740—9

法定代表人何学国,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韩志彬,汝州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旭光,汝州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原告徐平堂诉被告汝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平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徐平堂承担。

审判长  牛莉娜

审判员  张海民

审判员  郭俊利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