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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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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延宾诉被告汝州市物价管理办公室颁发收费许可证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1
摘要:(2015)汝行初字第95号 原告吉延宾,女,汉族,1991年9月15日出生,住汝州市。 被告汝州市物价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汝州市广成东路。 法定代表人吴占奇,任主任,组织机构代码00550702-X。 原告吉延宾诉被告汝州市物价管理办公室颁发收费许可证一案,向本院

(2015)汝行初字第95号

原告吉延宾,女,汉族,1991年9月15日出生,住汝州市

被告州市物价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汝州市广成东路。

法定代表人吴占奇,任主任,组织机构代码00550702-X。

原告吉延宾诉被告汝州市物价管理办公室颁发收费许可证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延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吉延宾负担。

审 判 长  牛莉娜

审 判 员  张海民

人民陪审员  张鹏飞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源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