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从原告提供的涵江区涵西街道办事处《信访事项处理答复意见书》和莆田市12345政务服务平台投诉回复可以认定,原告承包地上确有果树的存在。但原告提供的《土地承包经营证》又不是本案讼争的土地。信访投诉回复并没有明确两被告砍伐原告的果树。现原告无法举证证实其承包地上的果树是否被砍伐及被两被告所砍伐的,应负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诉求追究侵权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不属于行政诉讼审查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梁阿硃要求确认被告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莆田市涵江区涵西街道办事处强制铲除其果树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梁阿硃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金发 代理审判员 张鹏程 人民陪审员 郑金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