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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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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城厢区龙桥街道泗华村10位村民与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9
摘要:本院认为,从莆田市12345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信息和本院调取的《景祥山果树强制执行情况一览表》相互印证,可以认定十位原告有果树被被告成立的城厢区景祥山片区改造指挥部砍伐,为此,各原告代表其家庭户进行诉讼主体

本院认为,从莆田市12345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信息和本院调取的《景祥山果树强制执行情况一览表》相互印证,可以认定十位原告有果树被被告成立的城厢区景祥山片区改造指挥部砍伐,为此,各原告代表其家庭户进行诉讼主体是适格的。城厢区景祥山片区改造指挥部是被告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成立的临时机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其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承担。砍伐果树清理地上物的目的是交付已征收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强制交付土地应当是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本案被告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城厢区景祥山片区改造项目用地是经依法征收征用,被告并没有提供强制交付土地的证据。为此,被告自行组织人员强制砍伐原告果树,清理原告承包地上的地上物,强制交付承包土地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但因该行为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事实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铲除原告肖秀梅、肖春生、肖春意、肖春环、肖春亮、郭青芳、吴其挺、陈建林、魏加毅、魏加振等户承包地上的果树实施强制交付土地的行为违法。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金发

代理审判员  张鹏程

人民陪审员  刘荔云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林立群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条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驵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五十七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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