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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戴贞水、戴安玉等诉福州市房管局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8
摘要: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榕行终字第258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戴贞水,男,1940年3月1O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戴安玉,女,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戴安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榕行终字第258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戴贞水,男,1940年3月1O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戴安玉,女,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戴安寿,男,1968年2月1O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

上诉人戴贞水、戴安玉、戴安寿不服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5)台行初字第2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戴贞水、戴安玉、戴安寿上诉称,1958年福州市房管局违法作出《福州市私房改造方案》,对原福州市台江区铸鼎街13号归侨侨眷戴利华的房产进行私房改造。2015年5月5日后强制拆迁,原房主没有得到拆迁赔偿款或者妥善安置房。上诉人请求依法撤销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5)台行初字第24号行政裁定,裁定本案由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戴贞水、戴安玉、戴安寿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原审法院裁定本案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戴贞水、戴安玉、戴安寿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潘晓慧

代理审判员  林 挺

代理审判员  许 菁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 珂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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