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杨林峰与邯郸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5
摘要: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丛行初字第98号 原告杨林峰。 被告邯郸市交通运输局,地址邯郸市人民路340号。 法定代表人白钢,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林峰诉被告邯郸市交通运输局为交通行政强制措施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丛行初字第98号

原告杨林峰。

被告邯郸市交通运输局,地址邯郸市人民路340号。

法定代表人白钢,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林峰诉被告邯郸市交通运输局为交通行政强制措施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林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于 宙

人民陪审员  李延斌

人民陪审员  彭学彬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峥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