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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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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勇与邯郸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5
摘要:综上,被告作出的(2014)邯交出决字第00003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原告要求撤销该决定书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综上,被告作出的(2014)邯交出决字第00003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原告要求撤销该决定书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邯郸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参照《邯郸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志勇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志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于宙

代理审判员  张剑

人民陪审员  梁钊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