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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申增山与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5
摘要: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丛行初字第38号 原告申增山。 被告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 原告申增山不服被告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所作编号为13043-1602646446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丛行初字第38号

原告申增山。

被告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

原告申增山不服被告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所作编号为13043-1602646446号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增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增山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增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申增山负担。

审 判 长  袁晓军

代理审判员  张建周

人民陪审员  孙晓轩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峥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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