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张喜荣、万晨露、万倩述称:本案审查劳动部门认定工伤的合法性。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和程序是卫生行政部门的职权范围,不是本案审理的范围。对于新农垦公司要求重新鉴定的程序问题,职业病鉴定和普通的司法鉴定不同,只能是职业病鉴定委员会作出。新农垦公司在武卫职鉴(2013)002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鄂卫职鉴字(2013)001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作出长达一二年的时间也没有对此提出异议,行政机关向其调查的时候,他们也没有任何反映。工伤认定程序合法,事实证据充足。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另查明,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1月20日向新农垦公司作出《关于对湖北新农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二次〈情况反映〉的再次回复》的行政行为。主要内容为:武汉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湖北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无权对武汉市职业病防治院、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诊断鉴定结论中的职业危害因素接触史进行程序审查;湖北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对湖北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引用诊断标准版本和诊断标准方面没有审查的职权;湖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作出仲裁,并告知新农垦公司。武汉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湖北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工作没有建议权和审核权;武汉市职业病防治院在新农垦公司不能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时,可以综合其他信息资料作出职业病诊断,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无权对其诊断结论进行审查;在通知补充资料后,当事人提供的资料仍不齐全,法律没有规定鉴定办公室应当不予受理。在用人单位没有提供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情况下,也可以进行职业病诊断和鉴定,鉴定办公室在资料不齐全的情况下作出受理决定没有违反法定程序;根据卫生部令第24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查鉴定资料是鉴定委员会的职责,是否需要开展现场调查是由鉴定委员会决定,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无权自行决定收集工作现场的有关鉴定资料。根据卫生部令第91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鉴定办公室只能依据专家组的意见才能开展对工作场所的现场调查或依法提请安监部门组织现场调查,无权自行收集该资料。新农垦公司不服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回复行为,向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1月20日向新农垦公司作出《关于对湖北新农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二次〈情况反映〉的再次回复》的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判令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继续查处武汉市职业病防治院、武汉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湖北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在组织万顺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再鉴定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5)鄂洪山行初字第00022号行政判决:一、驳回新农垦公司要求撤销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关于对湖北新农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二次〈情况反映〉的再次回复》的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二、驳回新农垦公司要求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继续履行查处其所反映的武汉市职业病防治院、武汉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湖北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在组织万顺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再鉴定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的诉讼请求。新农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2015)鄂武汉行终字第00275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汉南区人社局具有作出作出汉人社工字(2013)139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的行政职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汉南区人社局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劳动关系证明、工伤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认定万顺和为工伤(亡),其行政确认行为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新农垦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对万顺和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重新进行鉴定。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并且本案中无证据证实诊断证明书及鉴定书系违法取得,也无有权机关出具的生效文书推翻诊断证明书及鉴定书的结论,武卫职鉴(2013)002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鄂卫职鉴字(2013)001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为本案有效证据。新农垦公司向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其主张万顺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再鉴定结论违法的理由也未得到支持。新农垦公司要求重新进行鉴定的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驳回新农垦公司的鉴定申请未违反审判程序。综上所述,汉南区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湖北新农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吴 明 审判员 姚建勇 审判员 曹 波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