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提出证人中有与黄焕平存在利害关系的、其证言不可采信的理由,因其未能举示足以推翻其真实性的相反证据,且南岸人社局举示的证据形成证据链,能够证明黄焕平的受伤过程,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称南岸人社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的理由,因无相关法律依据,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提出南岸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因黄焕平受伤的工地系上诉人承建,上诉人将一部分业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该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黄焕平因工受伤的工伤保险责任应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上诉人承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上诉人源美建筑劳务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对上诉人源美建筑劳务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重庆源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 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