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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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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超、曾炯会与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2
摘要:被上诉人永川国土局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依据有:1、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地(2005)137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永川市实施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批复;2、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地(2006)40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

被上诉人永川国土局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依据有:1、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地(2005)137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永川市实施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批复;2、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地(2006)40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永川市建设重庆渝西现代物流中心工程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3、永川市人民政府永府通(2006)13号、永府通(2006)14号关于征收土地的通告及照片;4、永川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永国房征告(2006)字第12号永川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及张贴公告照片;5、永川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永国房(2006)509号永川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请示;6、永川市人民政府永府地(2006)344号永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市规划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批复;7、乡村房屋所有权证2份;8、户口页复印件;9、离婚协议及离婚证;10、座谈笔录三份及调查笔录;11、领款通知及送达回证;12、责令交出土地告知书及送达回证;13、永国房决字(2013)23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相片;14、复议申请、永川府复(2013)4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15、征地红线图。法律、法规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上诉人陈明超、曾炯会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有:领款通知。

一审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作如下确认:陈明超、曾炯会对永川国土局提供的证据1、5、6、7、8、9、11、12、13、14、15的真实性无异议,且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要求,予以采信。永川国土局提供的证据2、3、4、10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要求,予以采信。永川国土局对陈明超、曾炯会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且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要求,予以采信。

上述证据均已在一审中进行了当庭质证,且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对双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认定正确,据此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被上诉人永川国土局作为该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实施征地过程中,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被征收人交出土地。

本案中,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地(2005)1371号征地文件,原永川市人民政府于2006年7月25日在被征地村社发布了永府通(2006)14号《关于征收土地的通告》。2006年8月7日,被上诉人永川国土局以永国房征告(2006)字第12号公告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陈明超与曾炯会所在村社进行公告,征求意见。2006年12月30日,原永川市人民政府以永府地(2006)344号文件批准了被上诉人永川国土局制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上诉人陈明超与曾炯会的房屋在此次征收土地范围内,且未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拆除房屋、交出土地,其行为严重影响了建设用地的按时交付,阻挠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诉人陈明超与曾炯会在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告知书后,仍未按照规定期限自行拆除征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构(附)着物并交出土地,被上诉人永川国土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当。上诉人陈明超与曾炯会提出的征地违法以及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标准补偿等上诉理由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并且征地安置补偿的争议并不影响征地行为的实施,即被上诉人永川国土局有权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陈明超与曾炯会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上诉人陈明超、曾炯会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陈明超、曾炯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曾 平

审 判 员  应 禧

代理审判员  何小莉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傲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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